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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92|回复: 9

[模拟出题] 土地转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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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7: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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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chensidarkhorse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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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7: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转让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不随之转移,反之应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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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7: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集体用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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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7: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房地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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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9: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 、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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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10 +10 收起 理由
mt11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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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01: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正确的,物权法147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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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7: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如果该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就不能随其上建筑物等转让。参见《物权法》抵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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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7: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 、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这只是说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只有一种情况,集体用地的房产被被动性(抵押,法律强制)导致的房产转移,集体用地随房产转移而转移,其他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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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tony66888

我认为应该以物权法为准,土地的那个暂行条例一是时间久,二是比较起来层级低。

另:根据物权法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这里也还是保持了房地合一的原则的,可见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仍随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只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性质(集体所有)和用途(乡镇集体建设用地)而已。

因此,个人认为,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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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22: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完石头版主的回复,人生就分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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