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以前述张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2009年度,张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张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张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请问,张先生2009年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50000股是需要3年以后才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何可以计入2010年可转让的基数之中?类似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中取得限售期超过1年的股票,是否都可以计入次年的可转让计算基数?如果可以的话,限售超过1年的承诺如何保证能如实履行?在计算董监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时,遇到当年新增限售股但在次年尚在限售期内的,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请各位高手指点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