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93|回复: 4

[历年真题分析] 判断题求解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17 01: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题: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事务所在更改前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发表于 2010-12-17 0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及工作报告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01: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应重新核查出具文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且更换前后的中介机构、发行人应向发行部说明更换原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7 12: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第十一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前,或在报送申请文件后且证券尚未发行前更换为本次发行证券所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发行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分别说明。
  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如有保留意见,应明确说明。在此基础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8-19 06:04 , Processed in 0.198256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