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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254|回复: 4

[疑问求答] 关于权益变动报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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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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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2: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规定“4.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大家是否注意到此规定与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更严格了
发表于 2010-12-18 00: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更严格,因为是控股股东,所以要详式
上交所是好孩子,老老实实按证监会的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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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1: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这句话,事实上没有把话说清,又怕与收购管理办法冲突,等于没有说。直接按照证监会的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就得了。
对这句话的理解,个人认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控制权,持股比例一般较高了,而交易所这句话就有问题,潜意思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不及30%,那么对于持股30%以下,是否称为控股股东值得考虑?
2、按其意思,对于20%以下的,编详式,不要财务顾问,而20%以上财需要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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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gfzj_2010


    控股股东不到30%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可以参见300028金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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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9: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话说得多标准啊,和管理办法实际上一个意思啊。没看出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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