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备忘录第29号》: (二)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不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且不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三)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补充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或超过1亿元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超过三年。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满三年,但陷入危机、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经上市公司申请并经本所同意的; 2.不影响未完成募投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投项目变更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 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一个法规,两者应该是不同的概念;按第二个,两者应该是包含的关系。 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