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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理解这个法规,应该是说上述四个制度只要有一个未有效执行,就要处罚 那第一题就应该是错的。因为根据这个法规,辅导制度未有效执行,没有这么严重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根据这个法规,是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交所和协会的公开谴责需要被处罚,未提及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个人认为被证监会处罚应该比证交所和协会公开谴责严重,是不是有另外的处罚呢?还真没在这部法规中看到,别的法规不知道有没有规定?如果是考试,那应该是选对还是错?是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