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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创业板募集资金的使用-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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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说法符合创业板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A:拟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的方式,经独董、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
B: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项目资金,该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过,经保荐人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C: 全部募集资金使用后,节余50万,豁免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直接用于其他项目。
D: 以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经独董、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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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elove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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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1: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A 错,少了股东大会?
B 错,少了不少条件,独董、监事会通过,且6个月以内?
C 错,记得创业板好像没规定,这个是深主板和中小板的规定
D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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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1: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圆圆


    A: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变更,应该过股东大会
B:如金额确定,置换2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并公告,如果金额不确定以上条件还差会计师的鉴证报告,监事会意见。
C:创业板没有对结余金额有具体要求,少量结余需独董、保荐机构意见、董事会通过
D:超过募集资金总额10%,需过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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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1: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毁了,lz你这4题该不是全错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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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3 12: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A简单,是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要全都发表意见然后股东大会通过.    错
B 招股书中披露过的,应该是直接可以做了,之后公告即可.故错
原文是这样的,不知我理解对没"6.13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C 错,这是中小板的规定.创业板的话,节余的不管多少,都要保代\独董\董事会.
D 单从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看是对的.
但有一点我非常疑惑,就是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明明规定了,"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董\保代单独发表意见."
而深交所之前的文件中还是这样规定的.可是这次三个规范文件出来后,把10%以上要股东大会审议,全给去掉了.我很疑惑,不知深交所是怎么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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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qing22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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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6: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证监会、交易所的文件互相矛盾的地方太多了。膝习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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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5: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圆圆 的帖子

to 圆圆:

这个标准你现在怎么看, 我总是感觉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个人感觉这里的闲置资金是项目全部完成后的全部结余资金,不然真的跟规范指引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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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9 17: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证监会的文件为大,证监会明确提出“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故D,即使创业板,理应也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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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09: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qoh 的帖子

如果像你这么理解,那几个募投规定的差别基本不用背了,全部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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