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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3184|回复: 11

[疑问求答]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权证存续期是否受24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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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2: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的权证存续期是否受24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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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3: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受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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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3: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的。权证管理办法适用的是第三方发行的权证上市,不是发行人自己发行的权证上市。分离交易的权证等于是发行人自己发行的权证,所以没有24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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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管理办法没有说是第三方发行的权证啊?  发表于 2011-8-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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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超过债券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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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1: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针对权证上市的,发行条件并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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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aiwasg


    分离“交易”,难道不上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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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4 12: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证考虑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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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2: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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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uxuwei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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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4: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其债券、权证分别满足上市条件上市。 其中权证非必须上市!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如果权证不上市,则只需要不超过债券存续期,如果要上市则要满足不超过24个月

点评

ila
如果权证不上市,只发行的话,相当于只能到期后行权了,可行吗  发表于 2011-8-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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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shijun + 5
zhangnao + 5 这个观点很有道理
特例是他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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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12: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点评的对,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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