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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62|回复: 9

[争议点讨论] 公然违反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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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7: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发表于 2010-12-25 18: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证券法有些地方还是比较粗的,公司法写得不错,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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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0: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写的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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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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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的可还真细致,其实我觉得《收购办法》这个地方这么写是合理的,《证券法》确实需要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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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9: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好的提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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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5 19: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还说发行价格可以协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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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9: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llenleo 的帖子

这不是公然违反。
证券法是大法,不会对具体事情规定的很细,只是个框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制度性文件,可以规定的很细致。

在法律和制度性文件出现不一致或法律未作规定的时候,以制度性文件为准,这是法律界的基本操作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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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2: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dgcitics 的帖子

“在法律和制度性文件出现不一致或法律未作规定的时候,以制度性文件为准,这是法律界的基本操作惯例.”
恰恰相反才对哦,您不是学法律的吧。
法理上来说,当然是违反;
但是,也要看现实和实务,也要看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性质,正是这些突破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促进了法律本身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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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1: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llenleo 的帖子

我确实不是学法律出身的,但是实践已经教会我们很多东西了。

证券法没有覆盖的或者没有明细的地方太多了,都是由其他一系列规则完善补齐的。证券法修改一次要上人大,不能老开人大会修改法律吧?所以法律指定是要留有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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