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anhaiyouyucsy 于 2011-1-1 19:07 编辑
考完之后,有些题目的答案,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我回忆的有这些:
一、上市公司限售股权,5.2%,无重大影响,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有人认为是对的。
我的理解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 八、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如何进行处理? 答: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综上,个人认为,应根据形成来源,(补充:还有交易目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关于经营租赁中采取激励措施,免租期的处理,有人说第一个月的租金费用为66万,有人说是54万
我认为,这两个答案都不对,都是陷阱。考试的时候就发现算了有问题
题目是说:每年租金600万元,租赁期三年,前面三个月为免租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66万的来源是,陷阱之一,600/(12-3)=66,这里考虑了免租期,且没有在整个租赁期内计算
54万的来源是,陷阱之二,(600*3)/(36-3)=54,
本人认为,根据解释第一号,正确答案应该是,(1800-50*3)/36=45,即不考虑免租期,租金总额1800万在整个租赁期36个月内,直线法分摊,中华会计网校讲义上也是这么说的。
三、关于创业板股东披露实际控制人问题,
两个原则:第一个是5%以上股东要披露,第二个最近一年新增股东要披露
创业板招股书准则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
貌似,它这里设了两个陷阱,一个3%股东最近一年内新增,还有一个6%股东不是最近一年内新增,我认为,根据上述精神,应该都要披露实际控制人。
四、关于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和券商直投公司可以投资投资级别企业债券
之所以把这两个不相干的放一起,是想说明:
规模较小的一人公司,从严的角度来说,是肯定不设股东会的,从宽呢,应该选可以不设股东会;
券商直投,从严的角度来讲,必须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才可以投资投资级别企业债券,但如果说“投资投资级别企业债券”就错了;从宽呢,应该选可以投资;两个问题放一起,是想说明,这大约就是可以作为调分的工具吧。
五、关于四万亿投资是不是货币政策
个人理解,四万亿投资时财政政策,但伴随着这个过程中央配套实施了宽松的货币政策,但不能说四万亿投资就是货币政策。在国债市场上买进,是宽松的货币政策;
六、凯恩斯是现金余额说-微观角度,个人资产选择角度,费雪是现金交易说-宏观角度,考题把它们故意搞反了。
七、公开发行股份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需提供三年一期备考利润表和三年一期备考资产负债表,个人认为这个说法是错的。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还应披露假设前3年已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前3年备考合并利润表、前一年末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八、生物资产转换,盘亏损失是否要考虑到其中,
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本身已经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收支中核算,因此不需要考虑到其中。
九、非公开发行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是按照“增发价”还是按照“收盘价”计算。
个人理解,按照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就是活跃市场交易价格,因此,我认为应当是收盘价9元,9000万,不是增发价8元,8000万。
十、市盈率的驱动因素,权益净利率是不是的问题,这道题我错了。
市盈率的驱动因素是增长潜力、股利支付率、风险(股权成本);市净率的驱动因素是股东权益收益率、股利支付率、增长率、风险(股权成本)。
补充:
后来看了财务管理,这是书上重点阐述的,只怪自己只看所谓的重点。
十一、封卷时候保代需不需要核对签名真实性和保代需不要对“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尽审阅义务
1、
别人说,证监会的两个规定没有要求保代要核对签名真实性;但个人理解是,核对签名真实性是保代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未能尽职核对签名真实性,那么需要承担保荐责任,已经有这方面的案例了。
另外创业板也新增了律师对于 6-8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个人认为,对于律师出具的该项文件,对于签名真实性,保代应尽必要的核查义务。
2、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一、原则 (一)保荐人和承销商应当加强投资银行、研究和销售队伍建设,强化公司内部的协调管理。一方面要提高研究和定价能力,向投资者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高水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推介和销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推介和销售股票,注意控制发行环节的市场风险。 (三)保荐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保荐人内部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各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各项工作,确保询价发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既然大部分情况下投研报告需要保荐机构(也是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署名,(补充:这是跨越隔离墙的行为),那么保荐机构内部应该建立内控制度,对该项报告,保荐代表人人应该做必要核查,胜景山河的案例就在眼前,很多媒体对投研报告颇有微词,个人理解,这个题目是针对当前实务的。 补充:销售定价本应是就是投行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我理解是保荐代表人人需要尽审阅义务。
十二、债券发行中,对于子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有人认为需要按照持股比例80%计算,有人说要全额计算。 根据保荐业务通讯,只有在“存在大额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保代培训讲义,就只写按持股比例计算。 个人感觉此次命题很多考点来自于保荐业务通讯的案例,应更多参考下保荐业务通讯,因此,既然都80%持股了,少数股东权益应该数额较小,所以应该全额计算是更合理的。 如果持股比例为50%,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才有其合理性。
十三、最近三年现金分配利润问题。 最近三年净利润口径要按照调整前的,保荐业务通讯说的。 因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是报告期内发生的事实,无法倒推,不可改变,而各年的股利分配系基于各年末法定报表的净利润进行的,同时再融资监管指标一般均以法定报表(即追溯调整前的年报)为计算基础,所以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的公司,统一以追溯调整前净利润为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基础较为适当。
十四、有限合伙企业40人算不算到股东人数 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都算到200人内,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也应计算入内。 但保代培训上说 (1)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我觉得本题也是模糊的,所以貌似也可以作为调分的依据
十五、公司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购买基金(债券?) 有人说,只要改变了募投是发行公司债的的障碍,但证券法明确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募投”是障碍,因此,只要经过股东大会合法程序通过即不为发行障碍。
十六、国有企业发行可转债需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个人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不需要。 第七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十七、政府补助 论坛里面好多人在讨论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的问题,我觉得命题人可能根本没想到那么仔细去,这个都是书上明确说了的。 倒是对于第一个选项收到政府补偿拆迁费用的款项,这个选项才是我们可能没怎么关注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综上,收到政府拆迁补偿费用有多种流向,可能计入负债,也可能收益化,也可能权益化,不能一概认为就是政府补助。
十八、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
公司法已经赋予了:董事会、监事会在正常情况下提案权,同时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3%以上股东有临时提案权。
他们的立法意图就是为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被管理层架空,因此正确答案是3%股东,同理控股股东也应有此项权利,但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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