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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一人一题】2010真题详解: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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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6: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kykee 于 2011-1-15 21:26 编辑

版上大家都回忆了很多真题,但是没有权威的答案,那我们就自力更生吧,大家一人一题把2010年的真题逐一攻破,我先来。
题目:上市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使用土地:
A、向控股股东租赁授权经营土地;
B、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国有土地;
C、向控股股东租赁其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
D、因建设国家重点能源项目获得划拨土地;
E、向控股股东租赁划拨土地。
答案:ABCD(E选项有争议,听取版友意见,E不选)
解析:选项A,正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被授权的企业必须对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提供年度报告;对企业土地股权的年度变化情况以及对土地资产处置的文件及时报授权部门备案;授权部门每年要对企业经营土地资产的情况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超越授权经营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土地或处置土地资产的,授权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作价授权经营给省属企业的,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并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选项B,正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一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选项C,正确,这个比较显而易见,不分析。
选项D,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选项E,划拨土地出租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先要转成出让方式才能出租,不能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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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wang1 + 10 + 10 + 10
kob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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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4 16: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题外话:土地问题最近几年都考了,上面的分析很多就是引用自投行二郎对08年真题的解析,那个解析相信大家都看过的,但是2010年改了题目后有多少人能做对?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考点非常多,我们还不能满足于分析真题,要尽量把学习范围扩大,欢迎大家根据学习心得出相关模拟题,2011如果再出土地的题目,我们一定要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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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E选项应不选,划拨用地出租的话,得须先办理出让。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点评

学习了 原来一直没明白, 原来就写在法规的要求里面  发表于 2011-7-23 11:49
同意,不可以直接租划拨地的  发表于 2011-1-14 22:33
同意您的观点。另外,土地确实很多文,好好记  发表于 2011-1-14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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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chensidarkhors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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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6: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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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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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原来看到土地处置方式的题脑子就象一锅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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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4: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的问题要好好整理,不仅仅是考试常考,业务中也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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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0: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向控股股东租赁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要先办理出让或者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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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7: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这次保代培训的精神是不是A和C也都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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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精神?跟我们分享一下吧  发表于 2011-6-27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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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0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多谢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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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真好,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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