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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7: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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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查了一下,终于弄白了,请各位参考<保荐业务通讯2009年>"关于IPO项目中出资不规范问题的初步探讨"康达律师事务所 江 华;
还是对证监会内部材料看的不够,保荐业务通讯和保代培训这方面真的是需要加强
2、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
【案例】某公司的股东全部以经评估的经营性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2003年4月3日,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证自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出具日,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产生亏损若干元。
根据一般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的约定,如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发起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此时不存在争议。上述案例中,股东以货币补足相应亏损后,应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但是,如果上述案例中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带有季节性,一般春季多会发生亏损,则此时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呢?笔者就此持保留意见,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制订细则明确有关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处理一般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的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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