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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模似出题-2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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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A于2010年末的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股本溢价100万元,其它资本公积1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200万元,无少数股东权益。2011年初该公司决定进行利润分配。A现有自然人股东B及法人股东C,B和C的持股比例分别为90%及10%。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A可用于转增为股本的资本公积为200万元;
B、A可用于转增为股本的盈余公积为225万元;
C、若A决定将部分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均为100万元,则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
D、若A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则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









我觉得答案为BCD,请提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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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27 收起 理由
allenleo + 15 2011-001,题目编号给力,让人期待002及更多.
投行人生 + 12 楼主争取出到20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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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5: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网上看到的一些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e7818301000akn.html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税法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第205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乐市地税发[2003]第4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转增个人实体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增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5、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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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顺问一下,可否盈余公积200万转增,其中100万记入实收资本,100万记资本公积。这样按票面金额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过一段时间后,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点评

注会书中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很明确~  发表于 2011-1-1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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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forest.lin + 5 盈余公积能够转入资本公积?从来没听说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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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9 16: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enhui139 的帖子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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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6: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印象中是不行的,不然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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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8: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选择B
转增补缴税,分红缴税,且税率是10%(减半征收)
不知是否正确,慢慢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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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8: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B正确,CD有不同看法。
如果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则税率10%,只需交税9万元;
如果为非上市公司,税率20%,需缴税18万元。

点评

我自己2011年年初出了这道题,后来因为工作调整就没有再跟进认真准备考试,结果8月份的考试就考到了,做错了。。。。。。  发表于 2011-9-10 16:14
同问,上市公司20%、非上市公司20%的规定在哪里?  发表于 2011-1-21 10:20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上好像减半征收的规定,还是按20%征收。 第三条之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为百分之二十。  发表于 2011-1-21 10:10
请问,上市公司减半征收的规定出自何处呢?  发表于 2011-1-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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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1: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归纳总结下:
1、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股本;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无需缴税;
3、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按20%缴纳个税,上市公司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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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20 收起 理由
skykee + 10
kob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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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2: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选择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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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2: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B
上市公司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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