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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规则与深沪两市的上市公司规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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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2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三板时间较短,许多规则还不完善,而深沪两市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业务规则。
请问深沪两市的业务规则能否适用于新三板,或者参照适用?

具体举例来说:挂牌主体的全资控制的民办学院,以定期存款的大额存单,为挂牌主体的关联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是不是合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该项规则,是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


求教过路大虾!

发表于 2015-9-6 10: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的这条要求是上市公司本身不得为股东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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