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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一题,想法一致。 第二题,我的想法是: 2010所得税=140*15%+60*25%=36
2011所得税=600*1000/(1000+500)*25%+ 40*15%+ (600*500/(100+500)-40)*25% = 146 吸收合并后,如果合并前两家企业都还有优惠,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就可以继续享受。如果有一家优惠到期,那么就需要利润先按总资产分开,再各自按照第一题甲企业的方法计算。 不对请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