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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重组所得税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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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22: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2-22 22:56 编辑

1、甲企业2009年底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利润为100万元,适用优惠税率15%。2010年1月1日,甲企业分立成存续企业甲企业以及乙企业,甲企业资产总额为600万元,假设两家企业性质以及适用优惠税率没有改变。2010年度甲企业净利润为80万元,乙企业为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企业2010年度所得税14万元
B、甲企业2010年度所得税3万元
C、乙企业2010年度所得税1.5万元
D、乙企业2010年度8.5万元

2、甲企业2009年底资产总额1000万元,净利润为100万元,适用优惠税率15%,剩余优惠年限1年,2010年1月1日,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2009年底资产总额500万元,净利润40万元,适用税率15%,剩余优惠年限2年。假定甲企业仍符合适用优惠税率条件。甲企业2010年度净利润为200万,2011年度净利润为60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10年甲企业所得税15万元
B、2011年甲企业所得税75万元
C、2011年甲企业所得税85万元
D、2011年甲企业所得税90万元
E、以上说法均不对
发表于 2011-2-24 14: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所以
第1题:
甲企业所得税:600/1000*100*15%+[80-600//1000*100]*25%=9+5=14
乙企业所得税:40*15%+10*25%=8.5
第2题:
2010年所得税:100*15%+100*25%=40
2011年所得税:600*2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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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4 19: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一题,想法一致。
第二题,我的想法是:
2010所得税=140*15%+60*25%=36
    2011所得税=600*1000/(1000+500)*25%+ 40*15%+ (600*500/(100+500)-40)*25% = 146
吸收合并后,如果合并前两家企业都还有优惠,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就可以继续享受。如果有一家优惠到期,那么就需要利润先按总资产分开,再各自按照第一题甲企业的方法计算。
不对请指正

点评

我一直都只重点学习了59号文,四号文还没怎么看,但我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1-2-2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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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23: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15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是不是不能考虑乙企业的税收优惠呢?
但实际我也不是很能读懂第28条,他说的合并前各企业如果不包括被吸收企业,那除了合并企业,还有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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