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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申报IPO前以较低价格向高管增发股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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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09: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一些预披露的招股书,历史沿革中都有申报前将股份出售给高管的情形,并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些在股权变动原因中就解释为“为稳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但在财务处理中却没有按股份支付准则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个人觉得这实质上是一种没有服务期限和行权条件限制的股份激励,应当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09年起,上市公司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按规范已经要求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以上事项更应按照股权激励进行财务处理。不知道证监会在审核中如何掌握这个问题?是不是充分披露证明无内幕交易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1-3-8 14: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见佳豪船舶招股书、保荐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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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5:41:43 | 显示全部楼层
1. 证监会还是把它看成是管理层对公司的投资行为, 而不是权益核算的股份支付.
2. 至于投资的价格则是双方协商的,没有一定要达到什么程度, 披露是必须的
3. 证监会禁止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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