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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业务较好,股东有意未来申请公司到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由于公司历史问题,股东决定重新设立一家B公司,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销售业务,B控制全资控股A公司,将A公司作为B公司的生产基地,完成上市目标。
2009年10月,股东设立了B公司。当年B公司无业务。B公司在2010年开始承接A公司的销售业务,B公司2010、2011年都将只有销售业务(从A公司购入产品,类似商贸企业),2013年B公司自己的厂房建成,有自己的生产。请问:
1、在B公司业务的记录里,前期为销售,后期为生产销售,是否存在业务不连续的问题?
2、A公司自己生产的产品不销售,由新设的B公司销售,是否存在规避A公司历史问题的嫌疑?
3、A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B公司的子公司,历史上的瑕疵是否可以规避。
4、本案例可能还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及其相关的完善措施?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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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cpa 发表于 2011-3-13 23:15 楼上的方案不行,因为对于B公司来说,其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主要资产均来自于a公司,属重大资产变动,在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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