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事安排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我理解,
首先,股转系统三板企业人员独立性并未提出过高的要求,尽量按照上市规则规范即可;
其次,人员独立性主要是针对高管、财务人员(创业板新增营销负责人)而言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并不作为上述限制的范畴。
参考法条:
首发相关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创业板的特殊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