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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38|回复: 1

[争议点讨论] 关于股权激励单个对象超1%需股大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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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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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3 16: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12条:“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36条:“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注:指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问题:既然第36条已经规定了股权激励无论如何都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为什么第12条还要重复说单个对象超1%要经过特别决议?是否重复?
发表于 2015-10-26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一个是针对方案本身,另一个是针对1% 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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