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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3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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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5: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后面一句话如何理解?
发表于 2011-4-15 16: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如乡镇集体企业当初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发生了破产、兼并等,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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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19 11: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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