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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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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0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业务高手,在上市公司收购时,办法中规定了3种免除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和6种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问一下,这两种在业务时间一操作时,都是可以免除要约,只是一个正常程序,一个简易程序,是如何简易操作的?

另外,免除要约里的一种情形是: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以简易程序免除要约里有种情形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觉的这两种情形会重合,比如一控股股东已拥有60%,再收购5%,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收购人与出让5%的人也能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是选择免除要约还是简易程序免除要约呢?
发表于 2011-5-2 10: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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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 1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zhangnao兄!
这样看,是不是正常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业务中要履行的程序基本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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