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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有一个关于劳务派遣工的社保问题不太懂,求助各位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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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15: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公司披露,公司有正式员工 97 人,劳务工 821 人。请公司说明“劳务工”的具体用工形式、是否为劳务派遣,以及是否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采取“劳务工”的用工方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若将“劳务工”转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后对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等成本费用的影响,公司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再次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参照以上规定,目前公司在劳务工的用工形式上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并且考虑到业务扩大的需要,公司不排除会增加正式工的数量。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公司上年为劳务工缴纳的社保费用约为 18 万元人民币,今年的总劳务工数量大概与上年持平,参照以上之数据并考虑广州当前社保平均标准,如果公司把上年度所有的劳务工均转为正式员工,每年可能需为此再多缴付约 18 万元人民币社保费用。但鉴于公司业务的高速增长以及其管理系统、生产设备的不断完善,以上人力成本原则上属于公司可承受的成本范围,而且公司对劳务工的用工需求并非长期、稳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如日后公司有计划地增加正式工数量,或通过合法手段把部分劳务工转为正式员工,由此所增加的劳动成本原则上也属于公司可承受的成本范围,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挂牌申请造成重大法律障碍。

我的问题:1、本来劳务派遣工的社保就是本公司(用工单位)缴纳的,上年社保费用为18万,就算这些劳务派遣工今年都转正了,社保费用不也是同样支付18万吗?为什么会再多缴纳18万?
                  2、无关此案例。。。不太理解劳务派遣工为什么会降低社保成本呢?就算这个社保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的,不也是由用工单位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吗?我看网上有的说,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在各地建立社保账户,可以选择较低的比例的地区缴纳,所以公司聘用劳务派遣工可以降低社保成本,额,是因为这个原因吗?

                  希望各位大神帮助解答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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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0 21: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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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0 23: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律师的回复有一个致命问题: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占公司人员的比例是有强制性要求的,而公司劳务派遣的人员占比明显大于要求的比例,因此其作出的“目前公司在劳务工的用工形式上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这个结果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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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31 12: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案例到底看的对不对,18万除以800,每人每年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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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1 14: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liang888 发表于 2015-10-30 23:59
这份律师的回复有一个致命问题: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占公司人员的比例是有强制性要求的,而公司劳务派遣的人 ...

超10%是吧。。是不是因为新三板要求不高所以合理解释就可以?如果是IPO的话必须降到10%才行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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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1 14: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5-10-31 12:14
你这个案例到底看的对不对,18万除以800,每人每年225?




案例是对的啊,我是在书上看到后又去股转系统看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就是这样写的。。。金鹏源康4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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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1 14: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5-10-31 12:14
你这个案例到底看的对不对,18万除以800,每人每年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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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09: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工人数都快90%了。。这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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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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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4: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对比例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即用工比例的计算单位为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暂行规定》14年实施,也就是说16年需要按要求执行10%的比例。
公司90%的劳务派遣,就问明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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