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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要约收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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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17: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以上表述是否正确?收购后是否就不符合公开发行不低于25%的规定?我觉得收购的股份也应该是公开发行的股份吧?
发表于 2011-5-8 20: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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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2: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个人理解,收购人持有的股份不应该属于社会公众股,收购后就不符合公开发行不低于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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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9 13: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上这个规定出自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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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5: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本在4亿股以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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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9: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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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13: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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