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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75|回复: 4

关于支付对价的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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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oublehan 于 2011-5-8 21:12 编辑

请教高手:
A公司是香港公司,由香港人W60%和大陆人X40%共同拥有,只投资于B公司。B公司是拟上市主体,B公司是A公司在大陆的独资公司。
大陆人X的股份现根据政策要求转回来,给其控制的内地公司C,但大陆人X、C公司手中现金不多,如何用支付对价方式转回?
另外,税务上该如何和税务局沟通,税负多少?

急!多谢。


发表于 2011-5-8 22: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筹回归?
1. 为什么非要转给C?X直接持有B不行么?如果能,那就A回购X的股权,支付对价是其持有B的股权。
2. 如果非要C持股,那就在1的基础上,X以其持有B的股权对C增资扩股。
3. 如果非要采取现金方式进行转让,则需要过桥贷款,资金周转一下。
4. 关于所得税的问题,尽量往59号文规定的特殊重组上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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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9 09: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上回复。
X不能直接持有B的原因,是因为X是自然人,根据外商投资法,自然人不能直接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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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3: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资公司对自然人增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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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00: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换股方式。C用股权购买X持有的B公司股份,符合59号文规定。但个税需要交,这是无论哪种方法都避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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