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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设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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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7: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设立时,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作为GP,同时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是否存在高管兼职问题;此外,锁定期如何界定,是整体锁3年,还是GP锁3年,LP锁1年!多谢大家讨论!
发表于 2011-5-9 2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这种模式讨论的很多,也传说有包括长城集团在内的等等案例,但是实际操作成功的案例应该至今没人见过... 至少是没有普遍性,不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说明监管层目前对此模式不持支持态度

其次,假设这种模式可行,让实控人当GP,实控人就是这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人了,于是有限合伙企业在上市主体持股就可能和实控人持股合并计算,有限合伙企业的持股可能都得锁三年,挺不划算的,还不如找一个表面上与实控人无关的来当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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