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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43|回复: 4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 之 违规担保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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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22: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第六条第(五)项:“(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在“最近”前十二个月之前有违规担保行为,在最近十二个月解除的,那么是否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障碍?按上述条款的字面理解,似乎不构成,但感觉实务中不太敢这么操作。没碰到过类似事情,请高手指教,多谢!
发表于 2011-5-16 10: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最近十二个月内违规担保行为的起算时点,应以解除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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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6 20: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是啊,我也这么想过,但不敢肯定。我觉得实务中应该是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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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2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rnered 于 2011-5-18 22:24 编辑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法》里另外一处,可能与此条有同样理解:第十一条第(四)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这里12个月的起算点,是否也应从承诺被履行了开始算起?即一个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则要等这个承诺被履行后,再等12个月才能公开再融资?


这两条实际都要对“存在。。。行为”这个措辞有正确理解,“存在。。。的行为”是否意味着该行为只要持续着,就是“存在”,我个人目前倾向如此理解,不知正确否,有哪位法律达人解释下,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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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23: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ornered 的帖子

你好     这两个问题是一样的。就是  最近十二个月的问题

不构成障碍。     主要违规担保行为在12个月之前已经解决或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在12个月之前旅行了之前的未履行承诺,那么均不对本次 公开  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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