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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保荐机构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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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6: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如果发行人的高管持有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需要联合保荐吗?
发表于 2011-5-17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扣条文字眼的话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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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6: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管应该算重要关联方吧,我觉得这个立法的本意是防止保荐机构存在不独立的情况。如果这个高管负责投行业务,肯定可以对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保荐有重大影响,需要联合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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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7 18: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是这个没有法规原文支持啊,那要是考试怎么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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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0: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上是可以的,这是因为立法上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理论上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一般1个人很难对其有实质影响,但是实际中国存在这样的情况,建议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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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务当中,监管层能不注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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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20: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自然人还不能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呢吧~~~~证券法要求的主要股东资格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这些都是为法人量身定做的,而且成为证券公司5%以上股东要csrc批准才可以。不过貌似这个问题和保代考试没啥关系可以先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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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4: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七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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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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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5: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法规为什么不写成“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呢?前半句关于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就是这样表述的,一句话里面不同的表述,按道理是有不同的本意吧。
我的理解是,如果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那么保荐人因为巨大的利益因素存在,为了防止PE腐败之类的,所以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发行人持有保荐人的股份,最大的影响就是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表决权等间接影响保荐机构独立客观的进行保荐工作,这种影响和驱动力远小于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自己的巨大利益而形成的潜在的违规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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