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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74|回复: 8

[争议点讨论] 关于“特定对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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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3: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中规定,公开发行指的是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2、向特定对象超过200人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超过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那么请问如果是配股的方式,全部是原股东,算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对象呢?也即如果超过5000万股,是不是必须组建承销团?
发表于 2011-5-19 13: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问题有意思。     配股我个人认为属于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所以他也属于公开发行,但是配股是代销呀。 所以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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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4: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需不需要承销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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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4: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配股属于公开发行中的向超过200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况,发行超过5000万不需要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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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09: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说的,你的配股是针对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说的,不是同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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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1: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配股也不是纯粹是原股东认购,原股东认到70%就可以了。个人理解超过5000万元配股需要承销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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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2: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yf1234 的帖子

武钢股份,2011年配股,配股股数为22.56亿股,募集资金约83亿
从配股说明书来看,没有组承销团
因此,可以推算出,配股不需要组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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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3: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价值总额超过5000万元,由承销团承销。
这条规定似乎早就不起作用了,包括诸多IPO企业发行超过5000万股的,在目前尚不存在包销风险的市场形势下,哪有主承销商愿意分杯羹给其他券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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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00: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配股的确不需要。但证券法说的超过5000万要承销,承销包括代销、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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