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156|回复: 14

[争议点讨论] 深入探讨: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公司能否买卖该证券公司承销的证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7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看到本站“淡淡”发的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公司能否买卖证券公司承销的证券”的帖子,本人认为是个非常好的帖子,先赞一下!经查一些相关资料,形成以下个人观点,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相关资料
1、《基金法》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
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基金财产可以买卖下列证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此外,复函还要求,基金财产用于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本站“katelinchen”在该帖回复中列出此文)
3《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4、《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二、争议点
该帖子的一些回复中包括的争议点如下:
1《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是否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全部。
2证监会是否有权利对《基金法》进行进一步解释。
3《基金法》第五十九条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否存矛盾。
三、个人观点
《基金法》是2004年实施的,实施后,当时业内普遍认为第五十九条所指的“承销”包括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分销商的全部承销行为,而“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则包括基金公司的所有法人股东。这样就造成基金公司的全部证券公司股东如果担任某IPO或增发项目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该基金公司就不能够参与。当时国泰、中信、银河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就因此曾放弃了中国联通的配售,因为他们的股东国泰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都参与承销了中国联通的配股,虽然他们不是主承销商。
然而,这种普遍认识使得其后宝钢的增发遇到难题。宝钢股份2004年半年报显示,33只基金(分属17家基金公司)持有宝钢股份,这些公司的股东中大约有20家券商。按照业内的普遍理解,如果这20家券商加入了承销团,则33只基金都不能参与宝钢增发。由于担心基金受限制可能导致宝钢增发失败,当时该项目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向证监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并提出了突破法规限制的要求。其后,证监会基金部做出《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基金法》第五十九条做出了进一步解释,也解决了宝钢增发遇到的困境。
个人认为,监会虽然没有法定权利对基金法做出解释,但却解决了证券市场切实遇到的难题,总不能等到人大再次修订基金法的时候吧。保代考试是证监会出题,我们考生当然以证监会的说法为准了。而其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延续了《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主张,“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排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人行、证监会、银监会联合颁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对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的基金管理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关于[关于基金参与证券发行受到限制问题的建议]有关问题的复函》进行推断,这里指的承销商应该也仅是主承销商。但仅为个人推断,不知道现实中如何操作的,希望高人指点。
四、相关总结
1、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公司可以买卖该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但不可以买卖该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担任主承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证券公司参股的基金公司可以买卖该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者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同时,证券公司参股的基金公司也可以买卖该证券公司在承销期内担任主承销商所承销的证券(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除外?
3、证券公司控股的基金公司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4证券公司参股的基金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网上发行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公司除外
5、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询价和网下配售。
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但正式稿取消后半部分的限制。

评分

参与人数 4金币 +20 +45 +25 +10 收起 理由
小仓库 + 10 牛人
yshh1982 + 10 + 10
fesson + 15 + 15
oshistone + 20 + 20 呵呵,只怕监管层都没想这么多。

查看全部评分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5-27 15: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顶楼主,研究的深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7 16: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透彻,不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7 2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汗颜。拿出这种精神研究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7 2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赞!楼主总结的真是全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5-28 09: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esson 于 2011-5-28 09:37 编辑

真是细节见专业啊,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在看书时考虑过,但目前为止看到分析最深的就是LZ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5-28 09: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PassAnyway 的帖子

请楼主再考虑下:
“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取消了。但主承销商作为管理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会否属于“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从而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8 10: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esson 的帖子

根据去年机构部发的通知,集合资管计划是认定为“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所以不得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只可参与网上发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5-28 11: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哥们,你说的这个规定公开过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13: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assAnyway 于 2011-5-28 14:50 编辑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首先,感谢fessonoshistone。经查,fessonoshistone完全正确。全文如下:
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参与管理人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IPO新股网下申购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应当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为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顺带一个问题请大家讨论以下:证券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无资格参与询价、网下配售。其中定向资产管理可以参加网上发行且其专用账户作为不同账户处理。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基本为购买特定资产的一段时期的收益权,不涉及参与新股发行。但如果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书中指出将利用部分资金参与新股网上发行,不知道有没有障碍?现实中有这样的例子吗?

评分

参与人数 1 +9 收起 理由
fesson + 9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4 01:31 , Processed in 0.248675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