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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公司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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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的是:
1、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
2、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
3、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
4、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
5、A、B、C三人作为发起人向D、E募集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D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D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D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C代D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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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7: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选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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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2: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1、3
1、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2、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错,直接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该笔债务】
3、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对,同1】
4、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错,同2】
5、A、B、C三人作为发起人向D、E募集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D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D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D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C代D履行出资义务;【错,债权人无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

点评

石头威武!强烈同意13  发表于 2012-11-5 12:31
同意1,2,3,4正确。我的疑问是,难道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即支付未出资部分的本金)不属于在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应该在的。如要求履行出资义务1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0%,则要求承担债务小于110万元都是可以  发表于 2011-5-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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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8 23: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本题答案,1,3,4
考点是《公司法》28、84和94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要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发起人同理。
但是股份公司发起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一点有限公司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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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0: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jren88 的帖子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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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9 14: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呵呵,看样子就是选项4有争议了。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注意啊,这里用了发起人,说明只是针对股份公司的规定)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和公司法第28、94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意啊,没有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啊,这里有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以上,简单的说,就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和其他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已出资)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其他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所以2选项错。
    而股份公司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94条第一款),因此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已出资)与被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此,选项4正确。




点评

任大哥啊,我不太同意你这儿的说法,个人认为应结合7楼和8楼的观点。  发表于 2011-5-2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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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5: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5-29 19:35 编辑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个人认为,本题答案是1、2、3、4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注:说明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发起人,而不仅仅是股份公司的概念了。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注:这里的发起人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以下贴一下沈春晖老师对该条(十三条法规)的理解,供大家参考:
本条是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规定。《解释(三)》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督促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保障公司资本的充实。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格来说,前面几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到位判断标准的认定,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促使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本条明确并拓宽了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解释(三)》规定:第一,公司可以提出请求(本条第一款);第二,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本条第三款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此处由oshistone编辑,其
认为此处还是不能和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等同的)
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本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责任包括利息责任。即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也属于股东等责任人的赔偿范围。
本条第二款同时明确规定了股东等责任人对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此种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股东等责任人向公司或债权人已经承担前述责任后,公司或公司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次请求其承担同样的责任。
本条第三款将《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股份公司场合中其他发起人的连带出资义务也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场合,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四款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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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6: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1、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
对。
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A、B、C三人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
不对。
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债权人只能要去c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要去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利。
3、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则A、B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
对。同1
4、A、B、C三人发起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C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C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代C履行出资义务;
不对。同2
5、A、B、C三人作为发起人向D、E募集设立甲股份公司,其中D未履行出资义务,后甲经营不善破产,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D履行出资义务后,由甲向其承担还款义务,如D不履行,则甲的债权人有权要求A、B、C代D履行出资义务;
同2、4。
其中2、4,债权人有权要求A、B对C的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5,债权人仅有权要求发起人ABC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所指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主要是针对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分期缴纳的行为。但解释中也有很多让人困惑的地方,如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在设立时就不履行出资义务,如何取得验资报告,难得工商不看验资报告、产权变更报告吗?看来解释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以工商登记为准,而以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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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9: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syrogers 的帖子

修改前面的答案
应该1.2.3.4.5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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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0: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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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选1和3,感觉法律条文还真是得看得仔细才行,主体不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也就不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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