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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未分配利润转增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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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0: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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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chenmin2001 + 8 有实际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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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2: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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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5: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分配利润转增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会经常发现公司用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那么就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根据公司股东的不同,我们下面对此进行分析。
   1、当公司的股东为境内自然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具体的税收政策依据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属于此种情形)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当公司的股东为外籍自然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具体的税收政策依据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当公司的股东为居民企业即境内的法人或是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时,符合规定的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政策依据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当公司的股东为外国企业法人即外国投资者(含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符合规定的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政策依据:上面所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已失效)的规定:当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后,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税率相等则这笔投资收益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企业的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的话,则投资企业要就实现的这笔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税率差来缴税。即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5、当公司的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按照10%的税率计提所得税,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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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1-6-20 19: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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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2: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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