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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354|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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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6: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kman123 于 2011-6-9 16:30 编辑

    2006年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2007年证监会出台了《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约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
当时看到这个通知之后,我觉得,向战投配售不超过30%,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那么第二十五条最后一句的比例应该是(100%-30%)/2=35%

    但是10年最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这一段话基本上没改,哪个比例还是25%,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是我理解错了,还是07年的哪个文件又失效了

发表于 2011-6-9 16: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迷糊了,定义下列个表,哈哈我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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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6: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只是一般性规定,在实务中操作常有突破,如农行,所以“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是最后的兜底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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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6: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楚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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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23: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出来那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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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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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1: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kman123 的帖子

它最后那句话讲“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的”是整个发行,既包括网上也包括网下,加起来不低于25%。
楼主算的只有网下的部分。
但是有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不超过30%,那就怎么也不会低于这个下限了。
个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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