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是股权控制模式(传统的红筹架构)还是VIE模式(协议控制架构)。
1、股权控制模式
(1)如果满足了境外设立SPV和返程投资两个条件,一般需要将控制权转回境内
(2)现有的新
三板未拆红筹架构的案例可参考合全药业,美国证券法不要求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纽交所
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因而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只披露到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为止,另外,李革作为创始人,为美国籍,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的股东多为境外身份,仅有的几个境内自然人身份股东外管局无锡分局也认为无需就入股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并设立境内公司进行外汇登记,因此都不涉及返程投资,那么合全药业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Wuxi PharmaTech (Cayman) Inc之全资子公司WuXi AppTec( BVI) Inc和上海药明康德),只要不是外商禁止或限制类行业就可以挂牌。
2、VIE模式
几乎都需要拆除才能挂牌、上市、借壳。
(1)今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协议控制很可能按实际控制加以认定,那么涉及外商禁止或限制领域的VIE架构难以为继。(如果不是禁止或限制的领域,比如广告业已经放开,可以保留一定的境外资本,参考分众传媒借壳宏达新材案例,但是VIE架构还是需要拆除的)
(2)其实更根本的原因大家都清楚,在国内上市需要满足独立性而且运行时间的要求,包括
新三板挂牌也得独立运行两年,VIE架构签署的协议无论是否得到履行,都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不拆的话谁保证你以后不会履行呢,所以要彻底拆除(VIE类似于君子协定,同一群人在倒手,肯定不放心你的关联方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