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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amsolovely 于 2011-6-10 09:54 编辑
对于收购管理办法中股份每变动5%的信息披露,本人的理解是持股累计达到5%、10%、15%、20%……就要做相应披露,而不是看IPO后变动的部分。
但最近鄂武商A的详式权益报告变动书的方式不是按照以上理解来的:
“根据鄂武商A 2007年4月披露的《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武商联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国资公司合计持有鄂武商A99,727,940 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19.66%。
2007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13日,武商联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汉通投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鄂武商A合计15,351,011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3.03%;
2007年4月9日至2011年4月13日,武商联集团与武汉经发投、武汉开发投、武钢实业、武汉市总工会、武汉阿华美、武汉地产签订一致行动行为《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使得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鄂武商A权益变动 9,292,772股股份,合计增加控制的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1.83%;
2011年6月1日武商联集团与中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持有鄂武商A 760,406股股份,占鄂武商A总股本的0.1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成为一致行动关系,至此,武商联集团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鄂武商A权益变动的比例达到5.01%。”
他是变动的部分达到5%才作披露的,请教大家怎么理解这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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