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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求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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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1: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额超过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额超过300万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必须通过董事会审议吗?
发表于 2011-6-11 22: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故而披露是必须的,但是否上董事会要视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制度而定。

此外,根据上交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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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01: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石头哥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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