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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首发办法》中确定是否违规的时点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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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22: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办法>中多次提到最近36个月内~,最近12个月内~~,请问从什么时点算起呢?上报材料日?报告期期末?招股书最后一次签订日?还是其他。该时点决定了是否满足发行条件,也可能拿来出题。请指教。
发表于 2011-6-12 2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保代培训时作过明确,内容见下:

重大违法: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
?        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        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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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2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好像没有回答楼主的问题哦,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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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00: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应该是申报材料日。一般习惯所有的申报材料都签署在一天也就是申报材料日,包括保荐书和法律意见书,上述两个文件要对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基准日就是签署日,也就是申报材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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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4: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36个月重大违法行为起算点应当是上发审会的时间。

点评

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说,提请行政许可之日起,即应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发表于 2011-6-2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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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5: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行政许可法的角度来说,申请行政许可之日起,即应符合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2、落实到证券法的行政许可上来说,应当是申报材料日。不然保荐机构和律师无法发表意见,不可能发表意见说:“按照我们的合理预计,至上会之日尚有六个月,至上会之日,本违法行为发生已经超过三十六个月”,岂不是笑话。
3、例外,就是,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比如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的认定上存在分歧的,那么可以等一等,等够三十六个月再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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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6: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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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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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6: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板1年前增资扩股是不是按接收材料日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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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1 17: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申报材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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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2: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是申报日,有些东西可以在上会前解决(比如募集资金土地的权属)有些可以在发行前搞定(比如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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