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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0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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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问题,创业板上市的上海佳豪(300008)采取了“绕”(即法无禁止则可为)的解决方法。
上海佳豪 2007年12月,第四次增资
2007年12月22日,佳豪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 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66万元增至1,625.708万元,并吸收紫晨投资和赵德华等35名自然人为公司新股东。 原股东佳船投资以现金出资127.5200万元,按1.0703: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119.1412万元;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出资合计297.5600万元,按照1.0703: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合计277.9961万元;新增股东王振华以现金210万元出资,按6.4587: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32.5 142万元,新增股东紫晨投资以现金840万元出资,按6.4587:1的比例折合为注册资本130.0566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上述增资及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和发行人当时的章程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关于上述增资的价格,本次增资中,佳豪有限原股东佳船投资和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位自然人的增资价格与紫晨投资和王振华的增资价格不同,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次增资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出资是否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法律没有规定。并且,根据紫晨投资和王振华分别出具的《关于2007年增资进入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在该声明中,对于此次紫晨投资和王振华的增资价格高于原股东佳船投资和新增股东赵德华等34 位自然人股东的增资价格一事,紫晨投资和王振华分别表示此次增资行为和增资价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本次增资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获得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可. 据此,佳豪有限在同次增贵时不同的认购方支付的价格不同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
2010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规定: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瑞和装饰出现同样的问题,会计上进行了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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