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相关条文的规定主体意思为:
债权人转让债权给予第三人,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依然有效~
债务人将债务转让予第三人,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否一定为书面记不大清楚了),否则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其次,对于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溢价的问题~我的理解是:
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约定溢价转让,但是这种约定仅限于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并不能增加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清偿义务(当然如果债务人书面同意除外),否则债权人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且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即符合《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出现,并且从法理上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增加的义务并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债务人,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再次,对于债权人折价转让债权时的问题~我的理解是:
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亦或是《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立法倾向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折价转让债权予第三人,若按照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那么债务人则只需支付折价后的债权转让款即可。但俺认为,这依然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对于第三人即债务人来说,依然需要按照原债权金额偿还债务,并不能免除全额偿还债务的义务。
此外,具体实务中,还是需要关心下债权溢价转让或折价转让的原因和具体协议的约定
对于楼主所说的不得牟利,我的理解是不得取得不当得利,即一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并给相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且具有因果关系。
差不多就是这样啦~楼主要觉得还行给个最佳吧~帮小弟破个“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