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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还是200人与职工持股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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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18: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考试又出现了超200人的问题,联想着讨论一下:
1、如果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东超200人,或者有限公司超50人,是否构成发行障碍呢?2、如果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有职工持股会,但是职工持股会不是实际控制人是否构成发现障碍呢?
保代培训中有没有明确该问题?还是其他法规明确了呢?有无具体案例?
发表于 2011-6-22 21: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1、构成。直接违反了公司法
2、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能是职工持股会,而不是发行人股东的股东不能是职工持股会。长江润发就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的股东是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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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0: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ym45 于 2011-6-23 01:53 编辑

2楼学习了。但是,黄皮书中关于职工持股会的法规说:
“对拟上市公司,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我本来认为“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的意思是“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不能持有发行人股东的股份”。
如果按照长江润发的案例,那“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的意思难道是“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那最后的”工会持股“这四个字就是名词,等同于”工会“。如果按这样理解,那么发行人只要实际控制人本身不是工会就可以了?

看了长江润发的资料,似乎证监会反馈意见的问题是发行人小股东的小股东是工会,会否导致变相公开发行。保荐机构与律师通过说明小股东的工会持股是很早就形成的,而且该小股东规模很大,对发行人的投资仅占其资产的一小部分,因此不存在变相公开发行的实际与动机。

这样看起来,这个案例证据是否充足?不知有无别的案例进一步佐证这个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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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00: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Passbd_2011 于 2011-6-23 01:24 编辑

“为了解决工会持股问题,2007 年 9 月 25 日,润发集团工会分别与李柏森、黄妍、卢凤清、汪仁平、龚凤香、施亚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润发集团工会将其对润发机械的全部出资予以转让”
就是说,在上市前,职工持股会的问题还是解决了的。



但是《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中说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是不是意味着工会不是实际控制人,而仅仅是控股股东的股东就可以呢?

求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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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1: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也就是说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其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不能有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这主要是考虑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有效性、及时性和便利性角度考虑的,如果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存在工会、持股会之类的机构,其决策程序、效率较慢,复杂性较高,容易滋生群体性事件,这是决策层和监管层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广大投资者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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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1: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ym45 于 2011-6-23 01:54 编辑

回复 拼命四郎 的帖子

我一直以来与四郎的理解是一样的,但长江润发确实出现小股东有工会持股了。四楼你要看发行人的另一个8%的小股东沙钢,他有工会持股18%左右。
法规说“对拟上市公司,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如果按四郎的理解是实际控制人的股东里不能有工会,那前面那句话的意思就是发行人的股东的股东不能有工会,这就和长江润发的小股东沙钢的小股东是工会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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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0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可以有工会持股(即使占股比很小)
2、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可以有工会持股(但是也不能是发行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即在发行人股东的股比也占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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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也不可以  发表于 2011-8-10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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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9: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会里对拟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小股东是工会或持股会还是不放心的,从长江润发的案例来看,会里要求中介机构反复论证是否存在变相发行的嫌疑;而且还要就此问题取得省级政府的确认。
而且沙钢工会持股会由来已久,在沙钢增资长江润发以前就已经存在,我想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就有待商榷了:
(1)沙钢设立工会持股与沙钢增资时间上有某种联系,或者在增资前后,沙钢工会成员变动较大;或者沙钢工会设立、演变存在瑕疵;
(2)存在上述情况的不是沙钢,而是名不见经传的企业。
虽然会里很谨慎对待这个问题——从需要省政府出文可以看出来——但是拟上市公司小股东的小股东是工会在法律或证监会法规层面应该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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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9: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论证长江润发不违反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的过程:
(1)发行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股东的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不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与沙钢集团及其工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4)省级政府确认意见。
当然这些解释是建立在沙钢工会设立及演变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否则这些解释就成了无源之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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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00: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润发案例不具有复制性,通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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