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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10年专利技术真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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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22: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个人K以专利技术出资在中关村成立B公司后,占70%股权比例,B公司2006年又以该技术又作为出资在浦东成立C公司,仍占70%股权比例。问K的出资是否符合当时出资比例的规定,B对C的出资是否符合现行出资比例的规定
发表于 2011-6-25 10: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回答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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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5 1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查一下当时中关村、浦东的相关政策。我记得中关村有政策,无形资产出资可以突波限制,浦东没有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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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21: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都是符合的,2005年那个适用老公司法,但是北京中关村有特别的规定,2006年适用新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所以,我认为都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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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1-6-30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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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5: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说剩下30%出资是否是货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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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6: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在不同公司重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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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6: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上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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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8: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K对B出资后无形资产权属归B,K享有股权,同样B对C出资后,无形资产权属归C,B由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为对C的股权,因而个人觉得两次出资没有问题。
关于超比例,老公司法上限是20%以及科技部有相关规定,但中关村等高新技术地区均有地方法规支撑,个人觉得是违反《公司法》但符合地方法规,可参照潜能恒信、宝德股份、梅泰诺的案例。
新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上限是70%,但就本题而言,确实没说其余30%是否是货币出资,不知道是不是出题人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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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1: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也都是符合的,中关村还是蛮特殊的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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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5 13: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我对这个题有些印象,中关村特殊性,现在又没有限制了,不过我记得这道题没这么简单,还有什么陷阱不记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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