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f621suo 于 2011-6-25 17:16 编辑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并没有对配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做要求,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2002)规定: 四、拟发行公司若出现下列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无需提交发审会审核。 2、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
请问下,四、2是否已作废,有无明确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