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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71|回复: 5

[争议点讨论] 对外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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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9 10: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那么到底能不能为控股股东及兄弟公司担保?
发表于 2011-6-29 1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两个文件已经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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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29 1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为控股股东及兄弟公司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最后有一条: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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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9 10: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也是可以。但是在实践中,其他程序都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为啥一般要求公司就上述担保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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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yman 的帖子

看书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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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7: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可以了,只有履行回避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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