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有限公司来说,2014年的新公司删除了原来的“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故有限公司无需验资,但须提供其他出资证明文件,如银行缴款单等作为凭据。但是实际工商变更的操作过程中,部分地区工商部门仍旧需要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建议历次增次还是要求出具验资报告,避免股转公司对该问题提问。
2、就股份公司来说:2014年3月新公司法,请大家注意其中两条:
(1)“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上面两点可看出,股份公司的设立需要验资,股份公司增资参照股份公司设立规定也需要验资,虽然新三板公司基康仪器(代码830879),股改未验资,但是其股改日期刚好是在新公司法实施不久,存在股转公司审核员认识不清的可能性,不可认定为股改不需要验资、股份公司增资不需要验资的依据。
综上,本人认为:拟挂牌“股份公司”每次增资需要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