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0294|回复: 11

[争议点讨论] 关于突击入股界定的三点争议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29 22: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tenyee 于 2011-6-29 22:54 编辑

对于突击入股的界定,综合目前所有的材料共有以下三个争议点:
1、创业板和主板是否规定相同,是否创业板是“前6个月”,主板是“前12个月”——注:实际操作中都是12个月,没有6个月之说
2、从哪一天算起前12个月内算突击入股,是刊登招股说明书,还是刊登招股意向书、还是证监会受理申请之日
3、如果是从招股说明书算起,那么是从第一次预披露还是从第二次预披露算起(假设第一次没过会)前12个月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29 23: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创业板股份锁定与主板的要求不一致,创业板要求的时间点为受理前6个月,即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入股的,锁定36个月(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记得2010年培训也说过“2010年第4次培训笔记中:中小板与主板在刊登招股书之日起1年前突击入股的,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此处刊登应该为正式刊登,而不是首发管理办法中预披露时“刊登于企业网站”这个时点,即不存在是从第一次预披露还是从第二次预披露算起(假设第一次没过会),只存在一种可能刊登招股书后,存在重大事项不符合上市要求,撤回核准,那我个人认为,6个月后重新申报,则相应时间点重新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6-30 07:5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执行的都是12个月的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26 23: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tenyee 发表于 2011-6-30 07:51
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执行的都是12个月的规定

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更严格?案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27 2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6个月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10 22: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没有定论呢,考试会不会考啊?好像2011第二期培训的时候跟上面说的又不一样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8-16 08: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吧,主板(含中小板)是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创业板是受理前6个月,都是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36个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29 10:5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刚好有这方面的困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0 21: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交所》刊登招股书之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12个月
《深交所》针对创业板: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上市起1年内)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目前深交所主板的具体突击入股规定有吗?

点评

《上交所》刊登招股书之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12个月 是旧法,新的删去了。 创业板的是正确的。 主板和中小板应该都没有特别规定了。 但  发表于 2012-2-21 14:12
确实是这样规定的阿  发表于 2012-2-21 10: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1 14: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bx925126 发表于 2012-2-20 21:22
《上交所》刊登招股书之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增资工商变更之日起12个月
《深交所》针对创业板:向中国证 ...

上交所没有删除此规定,参见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答记者问
记者:《股票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中有关持股人的股份流通限制有哪些变化?
答:结合全流通市场特点,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发行人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原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
另外,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持股36个月的限制,本次修订允许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一年后,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况下,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交易所申请,可以转让其所持股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6-18 08:04 , Processed in 0.246630 second(s), 3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