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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询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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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2: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1、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的集合理财品可参加发行人的初步询价
3、2009年11月12日,拟参与询价的对象A曾在2007年11月11日到2008年11月11日的12个月间被监管谈话达三次,此后未发生违规行为,A可以参加该次询价
发表于 2011-7-4 2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第十五条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2、对,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3、对,(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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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23: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对
第二个,对
第三个,还没复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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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23: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第2题很纠结,证券公司发的集合理财品算自营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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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0: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初步询价如无有效报价或所有报价落在下限之下就没机会了。
2应该也错,集合理财产品处于主承销商的实际控制之下,应没有参与定价的权利,只能网上申购。
3对,因监管谈话3次被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已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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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有可能是对的。至少去年下半年有过这种案例。  发表于 2011-7-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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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7: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第二个是对的。集合理财产品不属于自营业务,法条上没有规定不行那应该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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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8: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机构部主任信箱明确回复说主承销资产管理业务不可网下申购;
3、监管谈话不是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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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能看到信箱回复吗?  发表于 2011-7-6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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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9: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参与初步询价并有有效报价的,才可以参加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2、错。券商集合理财账户属于券商实际控制的询价对象;
3、对。12个月内3次以上监管谈话应当从询价名单中去除,去除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询价。从2008年11月11日到2009年11月12日已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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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9: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楼的答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为:主承销商的自营业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投资产品可以参与网上发行,但不得参与询价和网下配售。但是在正式稿删除了这句话说明主承销商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网上发行、询价和网下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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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9:5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hywang 的帖子

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通过我部主任邮箱发送的《关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参与管理人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IPO新股网下申购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用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发行价格、违规转移包销风险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或者保荐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网下申购,应当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特此回复。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抄送:各证券公司合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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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  发表于 2011-8-27 09:27
对的,是该这么理解:“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发表于 2011-7-30 21:04
应该是第十七条第二款  发表于 2011-7-24 15:09
学习了!  发表于 2011-7-6 15:04
兄弟牛啊  发表于 2011-7-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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