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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86|回复: 7

[疑问求答] 特别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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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7: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发公司债、上市公司股东发可交换债,是否需要发审委特别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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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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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8: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债是特殊程序,5人3票。股东可交换债也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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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债是明确的特别程序,交换债未明确规定,且没有实例,不好说是什么发审程序,个人觉得很可能采取一般程序(因为交换债相当于存量可转债,股性比较强,同时又是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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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09: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7-5 10:04 编辑

发现这里还真有个问题:
可转债适用普通程序,公司债适用特殊程序。
可交换债由于没有出来过案例,也未对此作过明确的规定,但我理解可交换债和可转债性质类似,应是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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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1: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废男 于 2011-7-5 12:25 编辑

可交债的发行审核程序与公司债一致 适用特别程序

点评

受教了,多谢  发表于 2011-7-5 12:00
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发表于 2011-7-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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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3金币 +5 +5 +6 收起 理由
forying123 + 5
finantree + 5
oshistone + 6 呵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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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1: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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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5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学们看书不仔细啊 基本上可交换债如无特别说明都按公司债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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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6 01: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区别大了,可转债其实包含股权性质的融资,而可交换债本质上就是股票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债券,所以遵从债券暂行条例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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