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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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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17: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送红股是否要交个税?
发表于 2011-7-7 20: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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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0: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楼上的,是按面值的20%再减半交税,不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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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arkbb 的帖子

请问按面值计税的依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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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0: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名字记不起来了。。。你去找本10年的税法轻松过关1来翻翻,好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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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1: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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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8 09: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按面值计税,这个规定不合理,但确实规定如此。分了红股后,投资者本身享有权益没有增减,但却因为上缴个税而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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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5: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ofine 于 2011-7-9 15:41 编辑

是按照面值征,若按照市值会很不合理,分红股时还没得到现金就要按照市值交税,还得倒贴很多现金,这样谁也不愿意要分红了。分到的股票若日后再卖掉,才按照市值与取得差价征财产转让所得,只是正好免税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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