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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攻略] 专利权新颖与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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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6: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jjinan2010 于 2011-7-14 17:43 编辑

1、201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2010年3月,乙未经甲公司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投稿的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2010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甲公司于2010年7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了专利申请书。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发明已经丧失了新颖性
B.该发明并未丧失新颖性
C.如果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D.如果甲公司被授予专利权,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2、下列各项中,属于侵权行为的有( )。
A.甲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B.乙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用于销售
C.丙公司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丙公司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
D.丁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
发表于 2011-7-14 16: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lei_mail 于 2011-7-14 16:46 编辑

BD。理由:

(1)在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依据为专利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丙公司依杂志报道进行生产,有合理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专利法第70条: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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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4 17: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ulei_mail 的帖子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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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8: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hjjinan2010 的帖子

疏忽了,一个是方法,一个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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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18: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题选BC。理由:A,仅使用不算侵权;B,销售属于侵权;C,仍侵权但无需赔偿;D,使用外观设计侵权产品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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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jinan20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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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7-14 21: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1、B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视侵权行为,即无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无权要求赔偿。
2、BC
A选项是“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属于侵犯商标权;并“经营性使用”--不确定;
D先项,外观设计没有“使用”。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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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jinan2010 + 10 答案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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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4 21: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的意见。
正确答案呢?请楼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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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布。  发表于 2011-7-1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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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3 21: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的差别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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