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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高管能否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任监事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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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1: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也就是说可以上述单位担任董事、监事。
但是与《首发管理办法》同时颁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第(一)条  严格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下面第1款 又说“二是要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根据这个说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等单位不能担任监事。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也是规定“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知道到底应该怎么把握,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请教一下大牛们。
发表于 2011-7-16 17: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理解为对拟上市公司要求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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