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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
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公司运作规范指引 6.2.1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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